深圳废弃物 (深圳废弃物管理办法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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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废弃物管理,保护环境,保障人体健康,促进资源节约利用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废弃物管理活动。

第三条 废弃物是指家庭、机关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在生产、生活和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、液体和气体物质,包括生活废弃物、工业废弃物、危险废弃物、医疗废弃物、建筑废弃物、电子电气废弃物和其他废弃物。

第二章 废弃物分类

第四条 废弃物分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。

第五条生活废弃物分为:

  • 可回收物:包括纸张、塑料、金属、玻璃等可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废弃物。
  • 厨余废品:指家庭、机关、事业单位等产生的剩菜剩饭、果皮菜叶等易腐烂的质轻有机物。
  • 其他废品:指可回收物、厨余废品和有害废品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。

第六条 工业废弃物分为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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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一般工业废弃物:指因工业生产、加工、使用、处置各种原材料、燃料和辅助材料以及其他因素而产生的,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废弃物。
  • 危险废弃物:指具有毒性、腐蚀性、易燃性、反应性、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的废弃物。

第七条 医疗废弃物分为:

  • 感染性废弃物:指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废弃物。
  • 解剖和手术废弃物:指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尸体、肢体、胎儿以及手术中丢弃的组织等。
  • 放射性废弃物:指医疗活动中产生的放射性物质及其容器等。
  • 化学废弃物:指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含有毒性化学物质的废弃物。
  • 其他医疗废弃物:指不属于以上类别的医疗废弃物。

第八条 建筑废弃物分为:

  • 建筑拆除废弃物:指建筑物拆除后产生的废弃物,包括建筑废品、金属废弃物、木质废弃物和其他建筑材料废弃物。
  • 装修废弃物:指建筑物装修后产生的废弃物,包括废墙纸、废地砖、废腻子等装修材料废弃物。

第九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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